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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意见》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9日
关于加强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资金等项目”、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慢问题,加强扶贫项目管理,优化项目实施流程,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扶贫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2.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3.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脱贫攻坚目标、扶贫对象需求、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六个精准”。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18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项目申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本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意见。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审批和立项。坚持扶贫项目审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骤”(七流程即:省下达资金计划→县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乡镇申报项目→县级扶贫部门初选项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十步骤即: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竞争立项并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及时报备→分级分类公告公示→请款、项目实施及报账→项目验收和评价→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四)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按要求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要调整项目的调整和备案,应当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级财政总预算收回后交同级扶贫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县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资金。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四)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六)前置项目投资评审。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凡需进行投资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提前组织对相关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评审,缩短评审时间,项目一经评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评审结论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后续工作衔接,加快相关工作进程。
(七)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县脱贫攻坚领导组要指定有关单位统一组织项目招投标,具备打捆招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标,缩短招标申报、排队时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要优化招投标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投标手续。
适度前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流程,提前办理招标手续。在合理预计当年扶贫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实施招投标。扶贫资金到位后,应优先用于招标项目的资金需求,当年资金不足的,从下年资金中优先安排。
加快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为脱贫攻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脱贫攻坚项目招投标效率,合理确定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在不违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制定限额标准。投资额度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要灵活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定点采购等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帐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进场组织实施。
(八)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8%部分向项目主管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九)项目全面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级验收,并申请县级验收,经县级验收合格,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移交给项目经营主体或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后续管理,并建立后续管理制度。
四、项目验收和评估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制定规范的验收程序,根据项目类别明确验收标准及参与验收的单位、人员资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四)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通报。
五、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建立对项目建设方的履约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履约能力强、诚实守信的,提高其政府投资项目的信用评价,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履约能力差、弄虚作假、工作效率低的,降低其政府投资项目的信用评价。纳入招投标“黑名单”。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完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专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二)全面推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严格按照《河南省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及《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拨付可采取先建后补或按“334”的比例进行,即:项目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款付财政补助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完成工程总量的80%以上时,可提出报账及第二次拨款申请,第二次申请拨付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的30%;完成工程总量的100%时,可以提出余下40%资金的报账申请。报账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
(三)报账票据必须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吻合。除直接补助到户项目、培训项目的务工补助和工程类项目的技工补助费用按名册报账外,其余支出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附相关附件。
七、 绩效考评制度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充分调动项目单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水平。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对象是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县政府对项目单位的考评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1、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共同制定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财政部门反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计的项目管理的有关数据。
3、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上报的各项目单位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4、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5、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报告。
6、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两办督查室对项目的督促检查资料。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六)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情况和调整等指标。
(七)对各项目的考评结果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将考评结果与各项目单位当年或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安排挂钩。
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监督问责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监督问责力度,切实推动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乡镇、县直部门和各级干部。
(三)本制度所称“监督问责”是指:对精准扶贫识别、项目安排、干部帮扶、档案管理、资金使用、贫困退出等各项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四)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监督主体责任人,负责对本乡镇、本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全程监督;县扶贫办为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本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问责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精准扶贫相关任务的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要求,各自承担相应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六)对乡镇、县直部门和干部的监督问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依法依规,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推动工作”的原则。
(七)主要工作职责。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1、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⑴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⑵人为造成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贫困县的占比低于上年度补助贫困县资金比例的;
⑶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⑷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⑸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⑹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帐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⑺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2、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⑴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⑵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⑶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⑷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帐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⑸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⑹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3、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⑴未按规定时间下达资金的;
⑵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⑶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⑷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⑸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4、发生以下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⑴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⑵贫困县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
⑶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⑷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⑸擅自调整项目的、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5、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⑴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⑵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⑶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⑷挪用扶贫资金的;
⑸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⑹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⑺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帐资金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对扶贫攻坚工作落实不力,不作为,消极应付,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2、在扶贫对象识别、管理、退出程序不到位,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弄虚作假的;年度脱贫任务未完成的。
3、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暗箱操作;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落实、监督不到位,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4、驻村帮扶和行业扶贫工作不深入、措施不硬、落实不力,部门业务指标未完成的;依据扶贫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未完成相关帮扶和脱贫任务的。
5、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虚报、漏报,不报重要信息、重要数据。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