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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扶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现就加强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的相关涉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等)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资金下达
(一)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的,收文当日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书面告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分配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资金;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的,县财政部门接到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资金。
(二)对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县财政部门要将预算批复到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接到预算批复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书面告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分配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资金。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的,收文当日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并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告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分配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资金;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的,县财政部门接到上级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资金。
(四)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后,当日书面告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接到资金告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安排意见书面告知县财政部门;对于论证充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和季节性较强的项目,上级资金下达前,在预计的统筹资金额度以内,可先行组织实施,待资金下达后,具备报账条件的,立即拨付资金。
二、加快扶贫项目投资评审进度
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扶贫项目的评审,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评审。受理扶贫项目评审资料后,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审需要的主要材料齐全),立即进入评审程序,原则上预算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结算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对于工程复杂、投资额度大的扶贫项目,原则上预算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结算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受理当日一次性书面告知业务部门需补充的评审资料;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依据商采购【2017】4号文件规定不进行评审。对于同一类项目,原则上实行集中评审,节约评审时间。
三、加快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审批手续
对于需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扶贫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具备审批条件的,受理后2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受理当日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四、简化扶贫资金报账手续
在具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必备要件和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报账程序、压缩报账时间,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对于投资数额较大的工程类项目,可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能够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的,要按照工程进度报账拨款;对于一次性报账的项目,工程开工后,财政部门要主动为报账单位提供报账所需资料清单,以便项目单位提前准备报账资料;具备报账条件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不具备报账条件的,受理当日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限期完善手续,支付资金。
为加快支出进度,取消中标单位的项目质保金。按照国办发(2016)49号文精神,质保金全部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业主单位,工程质量的保证由项目实施单位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予以保证。
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工程和项目验收机构,负责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动态监管机制
充分利用扶贫资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预算、国库、农业等相关股室,要互相配合,加强数据分析,做到综合利用。及时分析资金滞留原因,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的措施建议。县财政部门将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资金一笔一笔审核”的要求,对扶贫资金进行逐笔逐项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