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脱贫攻坚
全市人社系统精准扶贫到户手册
转移就业脱贫基本政策
一、就业培训创业扶贫政策
1.免费职业介绍。凡年龄在16-60周岁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有就业需求的,均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随时向本村帮扶人或所在县(市、区)就业部门提出就业帮助。就业确实困难的,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就业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 对成功介绍扶贫对象与当地企业或其他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实现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和信息员,每介绍1人给予200元求职就业补贴。具体办理办法可咨询当地就业部门负责人。
2.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凡年龄在16-60周岁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有就业培训需求的,均可享受免费参加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可随时向本村帮扶人或所在县(市、区)就业部门提出培训要求。
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为人每天30元。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办理办法可咨询当地就业培训机构负责人。
3.享受相关创业扶贫补贴。凡贫困家庭劳动力有创业需求的,可免费参加当地定点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实体申报为省级优秀项目的,每个项目可得到2-15万元资助。 具体办理办法可咨询当地就业部门负责人。
4.可得到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给予10万元的财政贴息担保贷款。贫困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提供最高总额度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组织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贫困人员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提供最高总额度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一年内新招用贫困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提供最高总额度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办理办法可咨询当地小额担保中心负责人。
二、行业部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一)转移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电话
王洪领:13837035982
(二)就业技能培训机构负责人及电话
刘 鹏:13503700281
(三)创业培训机构负责人及电话
刘 鹏:13503700281
(四)就业创业担保贷机构负责人及电话
胡 斌:15837012657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政策
一、筹资政策
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特困人员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缴费由政府给予部分资助。
二、主要待遇
(一)家庭账户。每人每年划入家庭账户90元。
(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三)门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陈旧性心梗搭桥术、精神分裂症、抑郁症、Ⅱ期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后遗症、陈旧性心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或肝硬化、支气管哮喘、结核病、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综合征、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小儿脑瘫、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进行性肌肉萎缩症、重症肌无力、干燥综合征、心脏瓣膜置换术、慢性肺原性心脏病等30种,报销比例按甲类80%、乙类70%。
(四)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33种、门诊病种27种,县级、市级、省级住院病种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65%;门诊腹膜透析的报销比例是85%,其他门诊病种报销比例是80%。
(五)住院待遇。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
150 |
20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400 |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500 |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1200 |
9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600 |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 |
2000 |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
省外 |
|
2000 |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六)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1.5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其中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三、贫困人口医保倾斜政策
(一)门诊慢性病。将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甲类药90%、乙类药85%,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随时申报、上门服务、10日办结。
(二)门诊重特大疾病。将农村贫困人口门诊重特大疾病报销比例提高到85%。
(三)大病保险。实行“一降一提升”倾斜政策,起付线由原来的1.5万元降到75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60%、70%提高到80%、85%、95%。
(四)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3000元,没有封顶线。其中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
四、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张红军:13700837296
五、工作流程
1.商业保险机构在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大病补充保险服务窗口。
2.扶贫、民政部门提供困难群众信息,经医保经办机构筛选后上报省社保局,建立大病补充保险人员信息数据库。
3.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当年大病补充保险保障人数归集财政补助资金。
4.商业保险机构每季度将发生的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向省社保局提出拨付申请,省社保局核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将上季度资金拨付商业保险机构账户。
5.困难群众住院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超过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商政〔2015〕11号)
2.《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全面落实困难群众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76号)
二、政策措施
1.对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群众,县(市、区)政府要资助支持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2.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特别是对全省60岁以上农村困难群众逐一核对,确保发放,不漏一人。对即满60岁的农村困难群众,要主动帮助办理参保和待遇领取相关手续,确保其按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98元。
三、行业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李 平:13598373008
四、代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流程(具体程序)
1.村协办员调查出所在村长期贫困残疾人名单,通知其携带残疾证到所在办事处(乡)人力资源保障所递交申请,
2.经办事处(乡)人力资源保障所审核后,将其材料上报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3.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留其残疾证复印件存档,同时向县区财政局申请城乡居民保重度残疾人地方财政代缴资金。
4.县区财政局将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保基金收入户。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合作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到县区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