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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2-11-07 17:30:45 来源: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较大损失是指净损失额超过遭受较大损失上月末资产总额20%的。净损失额为财产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的净损失。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是指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收入总额的50%。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30%的。

  (三)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属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对应职工平均工资。

  亏损是指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利润总额”为负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一)从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情形。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一)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从事行业的具体情况说明及对应的目录摘录件;

  (五)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资料及说明。

  1.第一条第一款: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遭受较大损失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净损失额计算表等;

  2.第一条第二款:年度利润表;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从事公益事业的,应提供相应性质或资质证明;

  3.第一条第三款:近三年年度利润表、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证明材料(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对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证明材料等。

  四、困难减免税按年办理,税务机关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原则上当年9月30日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遭受较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当年按季度申请困难减免税。

  五、困难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六、困难减免税的核准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税服务厅受理传递税政部门审核后,由具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困难减免税的事后管理,强化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评估。对纳税人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困难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税不再调整。《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